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