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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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
第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
第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加强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
第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
第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第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
第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三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
第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
第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五条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人民政...
第十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需要由上一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
第十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依照本条...
第二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
第三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投资收益;
...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劳...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举荐应当...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间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