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