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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