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