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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