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