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