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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