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