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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