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