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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