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需要由上一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