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和奖励,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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