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