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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