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评审或者重新评审。
对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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