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评审或者重新评审。
对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对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