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三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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