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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