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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