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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