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