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