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间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见义勇为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