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