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