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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