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三)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五)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六)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本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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