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