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经 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