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