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举荐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