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