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
(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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