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