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1-28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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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 第三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 第四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第五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 第六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第七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第八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 第九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第十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