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