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七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