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辐射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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