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辐射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