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当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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