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