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