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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