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利用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