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建设,应当避让居民住宅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