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