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后进行再利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