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放射性废物贮存库,集中贮存放射性废物,定期将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送国家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场处置,并组织对库区以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水平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