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分类、包装、标记、暂存和送贮,并建立放射性废物台账和档案。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或者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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