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活度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