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伴生放射性尾矿的综合利用;超过国家规定放射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